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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德州二中教职工综合考核办法》中补充“年度考核等次”相关规定的说明
文章来源:原创  作者:党政办公室  发布时间:【2018-7-14 11:16:38】  文章录入:党政办公室  浏览: 5868 次

 根据德州市教育局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》(德教人字【2015】13号)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:
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

(二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;

(三)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,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;

(四)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研科研、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的;

(五)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;

(六)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;

(七)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、学生礼品、礼金等财物的;

(八)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,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谋取利益的;

(九)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,或者组织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;

(十)其它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为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:

(一)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;

(二)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;

(三)应参加交流但不服从交流安排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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